《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财会[2002]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从业资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军队、铁路除外,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本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 、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进行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岗位。 会计工作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资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医疗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第五条 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 颁发和管理,以及省直、中央驻长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年检。全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本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注册、年检。
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统一制定。
第十条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3门科目成绩同时合格的,由财政部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独组考、发证。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市(州)、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有关证明资料;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初级会计电算化证;
(五)学历证书;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者提供);
(七)持湖南省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聘在湖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应提供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开具的转出证明。
核对原件,注册登记后的持证人员按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应在60天内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手续和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均应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对申请人的变动情况作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在湖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均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注册、登记、年检和从业档案管理等事项依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不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予以吊销,并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重新申请。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重新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后,应将处理情况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自行失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处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