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为经济活动
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国家教委教财司[199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广东省高教局,各委属高等学校: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国办发[1993]11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用教育经费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各级各类学校也不得以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校产为本校校办企业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二、 要正确区分使用财政资金和利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的界限,处理好严格财政资金管理与广泛筹集教育经费的关系。对于教育内部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对教育经费采取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教育行政部门须承担确保资金安全的责任;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借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同级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部门不得出任担保。
三、 凡违反国家规定自行以教育经费从事担保活动的单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