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
湖大财字[2011]15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相关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3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行部属高校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1]1号)的精神要求,结合学校以往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措施,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加大对关键时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的考核,增强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实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与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现将具体实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包括“211工程”、“985工程”、高校修购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基本建设经费、质量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台华侨学生招生补助、住房改革资金、高技术研究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等专项。
二、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实行学校、单位(学院、主管职能部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学校管理职责: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论证和报批,制订管理政策,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执行进度,实施绩效考核;单位管理职责:负责按学校预算项目要求,组织管理、监督所在单位(学院、主管职能部处)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带领项目建设团队,按项目建设责任要求,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用于考核学校国库财政拨款,是指截至统计月份已执行预算占全年预算总额的比率。全年预算总额包括两部分,一是上年结转本年的预算,二是当年安排的预算。计划财务处从5月份开始,每月以“湖南大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简报“的形式公布各单位、各项目预算执行率。
四、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考核。考核采取分段叠加的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拨的绩效奖励资金,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后实施奖励,具体如下:
(一)截止每年6月30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不低于50%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20%;截止每年9月30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不低于75%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30%;截止每年12月31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不低于全校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平均水平的单位,获得预算执行绩效奖励额度的50%;
(二)截止每年12月31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排名前5位的单位,年终财务考核结果提高一个等级;
(三)截止每年12月31日,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全校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平均水平的单位,取消当年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格。
五、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惩处考核。考核具体如下:
(一)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连续2次排名后5位的单位,将由主管校领导约谈单位负责人,研究改进措施;截止
12月31日
,排名后5位的单位,年终财务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级;
(二)截至每年9月30日,各单位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执行率低、执行期超过两个预算年度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学校将收回用于平衡预算,统筹调剂使用;
(三)截至每年12月31日,各单位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率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依据。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结转资金大于当年预算安排数(含追加预算数,下同)的,全额扣减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数;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安排数但大于当年预算安排数70%(含70%)的,按70%扣减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数;结转资金小于当年预算安排数70%但大于当年预算安排数50%(含50%)的,按50%扣减已经下达的预算指标数。扣减部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六、 预算执行绩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学校以发展基金形式下拨,优先用于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和学科建设,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七、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高度重视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考核挂钩管理办法,积极宣传,认真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中央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进度和效率。
八、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坚持加快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不断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专项资金 预算 通知
湖南大学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