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杂费管理办法
湖大财字〔2019〕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杂费收费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按规定收取的代收费等。其中,学费、住宿费根据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在校实际修读年限(学分)和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收缴。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代收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固定公示牌(栏),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缴费处等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透明度。
第四条 学生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实行以学院为主体的学杂费管理考核机制,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各学院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学杂费缴纳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各相关单位提供的学生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学生收费管理信息系统。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及时将学生相关收费信息(包括学籍变动、住宿变动等)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 缴纳时间
(一)学生应当在注册报到时按规定金额缴纳学杂费。
(二)短期培训等其他类型学员应当根据办班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缴纳学费等。
第七条 缴纳方式
(一)微信公众号实时缴费
关注“湖南大学计划财务处”微信公众号,绑定用户信息,实时缴纳学杂费。
(二)“湖南大学网上缴费系统”缴费
登陆“湖南大学网上缴费系统”,根据“使用说明”和“功能介绍”缴纳学杂费。
(三)银行代扣代缴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将本学年应交学杂费足额存入相应银行卡中,由计划财务处委托相关银行办理代扣学杂费划转手续。
(四)现场缴费
到计划财务处通过POS机刷卡缴费。
第八条 学杂费缴纳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一)经批准休学的本科生,在休学期间按实际修读月份预缴;复学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毕业前根据修读总学分结算。
研究生休学、因公(私)出国等,收取学制年限内学费,延长学籍者不再补缴学费。
(二)年级异动、转专业学生,从批准异动、转专业的学期起,按异动后年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本科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修读月份数(全年在校10个月)和实际修读学分数(每学分80元)结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专业学费。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按实际修读月份结算学费。
学生延期毕业的,缺额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缺额10个学分(含)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缺额20个学分(含)以上的,按1年计收专业学费。
(四)国际合作项目学费缴纳按《湖南大学国际合作项目计划内学生培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杂费票据
学杂费收缴使用财政部电子票据,学生可登陆“湖南大学网上缴费系统”查询、下载并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缓缴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新生、自主培养预科生在新生报到时,可通过相应方式申请办理“绿色通道 ”,缓缴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减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可申请学费、住宿费减免,减免条件及程序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按《湖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杂费退还
第十三条 发生自愿退学、转学等情况的,本科生按实际修读的月份数结算专业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结算。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读总学分结算。
研究生按实际修读的月份数结算学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结算。
住宿费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和住宿费不退还。
第十五条 按规定休学保留学籍资格的本科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随读年级修读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理。
第十六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发现患有重疾无法就读,或其他原因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学杂费退费需提供离校通知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1]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