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大学纳税身份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教育部《关于转发“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湖南大学纳税身份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税率
1.
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教育辅助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
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停车费、门面租金、场地租金等。
二、
开票业务
1.
开票地点
自2017年1月9日起,计划财务处(科研科,226办公室)可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岳麓区国税局不再受理我校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业务。
2.
开票注意事项
1)
先开票后来款的,仍按学校规定办理借票审批手续。
2)
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前须通过“畅易K票”微信公众号提交付款单位开票信息,并于开票时出具付款单位的一般纳税人证明,如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计划财务处
2016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