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大学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说明
校内各学院,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试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8 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的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还是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二、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的问题
对于2018年9月30日(含)之前发放的工资薪金,仍适用48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2018年10月1日起,按工薪计税的外籍人员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按实际发放的收入结合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的问题
对于第四季度发放的劳务报酬,按2018年原标准执行,不发生改变。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将与工资薪金等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划财务处保留以上事项的最终解释权。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