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使用等会计核算业务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业务,完善会计基础工作,真实、有效地反映学校财务信息,结合学校会计核算业务的实际情况,拟对部分会计核算事项规范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岳麓区税务局的要求,我校于2018年10月8日变更了纳税人识别号,新税号为:12100000444885399T,2019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旧版纳税人识别号停止使用。
2019年1月1日前使用旧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可继续作为报销凭证使用;2019年1月1日后使用旧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原则上不再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校作为购买方收到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名称应统一为:湖南大学。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如要填写,则必须为学校新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关于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年5月1日前开具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作为报销凭证使用。2019年5月1日后开具的,如果能提供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则直接报销;不能提供的,则需要报销人按照代开发票的金额通过薪酬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发放,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从通知之日起实施。
计划财务处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