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学校工薪计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税务部门实行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及纳税信用运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升级完善,对学校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国家财税改革新形势,经与人力资源处协商,学校将对聘用人员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清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事业编在职人员、学校缴纳五险一金的全职博士后属于按工薪计税人员,计财处将直接采用学校人事系统数据,各单位无需申报。
2.在聘非事业编聘用人员中,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人员、返聘人员、兼职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如需在我校按工薪计税,需将聘用人员相关信息(见附件)填报完整,并经人力资源处核实后,于12月25日前交计财处学费工薪室备案(联系人:周义军 88821682)。
3.各单位新增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如需按工薪计税,需将聘用人员相关信息(见附件)填报完整,并经人力资源处核实后,于每月5日前交计财处学费工薪室备案(联系人:周义军 88821682)。
4.按工薪计税的人员,每月减除5000元基本费用、“三险二金”及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后,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
5.通过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在我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学校发放的酬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要求进行申报的非事业编聘用人员,将按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7.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确认按照工薪扣税的人员在税务系统中均被视为湖南大学雇员,学校将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连续为其进行纳税申报。所有离职人员(含按工薪计税的非事业编聘用人员)离职后,各单位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离职信息报人力资源处核实后,交计财处学费工薪室变更税务系统人员状态。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