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将汽油燃料费报销业务规范如下:
1.机关部处和直附属单位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得报销汽油燃料费。确因工作职责需要保留公务车辆的单位,需对公务车辆报备建档,交由计划财务处备案,方可报销汽油燃料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辆维修费等。
2.各学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在学院办班成本等项目中据实开支少量汽油燃料费,报销时需填写《湖南大学财务报销特殊事项说明表》,说明报销汽油燃料费的理由,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各单位需要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建立台账,健全车辆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次公务活动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计划财务处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