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防范财务风 险,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稽核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报告等财务资料,对会计业务进行稽查。
第三条
会计稽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四条
会计稽核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保守会计稽核工作秘密。
第五条
会计稽核主要采取以下工作方式:
(一)日常业务稽核:对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稽核;
(二)随机抽查稽核:对某一时期、范围内的会计业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稽核;
(三)专项检查稽核:根据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内,针对特定领域进行重点稽核。
第六条
会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二)记账凭证科目、记账金额错误,业务内容填制是否规范或漏记事项;
(三)各项会计业务收支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国库资金集中支付是否规范;
(五)暂存款、暂付款清理是否及时;
(六)各项收入是否及时上缴学校;
(七)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八)是否虚列虚报支出,套取经费,违规设立“小金库”;
(九)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计稽核人员根据日常业务稽核定期出具日常稽核报告,根据随机抽查稽核和专项检查稽核出具专项稽核报告。
第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配合会计稽核人员的工作,不得损毁、隐匿相关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会计稽核工作。
会计稽核人员的工作权限包括:
(一)检查、查阅各种与稽核工作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要求相关人员及时纠错、整改;
(三)提出稽核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九条
针对会计稽核发现的问题,应作如下处理:
(一)一般规范类问题。主要包括会计材料不完整、凭证填制不规范、会计业务在流程上存在遗漏、审批手续不齐全等问题,该类问题经计财处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整改。
(二)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会计业务手续完备、票据合法,但根据常识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疑难问题,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的问题,该类问题提交计财处处务会审定后进行整改。会计稽核发现的严重问题,计财处按程序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会计稽核暂行办法(试行)》(湖大财字〔2008〕22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