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推动财务信息化系统正常、高效运行,保证财务数据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信息化是财务管理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财务软件、网络及数据维护
第四条
财务软件配备应符合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需求,并具备安全、稳定等性质,财务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一) 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供数据;
(二) 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 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四) 为工薪、收入、税收、缴费等提供信息化管理;
(五) 为师生员工提供财务网络信息服务;
(六) 为学校其他业务系统提供相关的财务数据。
第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动财务信息系统与校内职能部门、银行等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
第六条
会计核算、学生收费、薪酬管理等会计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服务系统应部署在财务专网上,网上服务系统可部署在校园网上。财务专网与校园网应物理隔离。
第七条
处理涉密财务信息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应按照学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以达到保密工作要求。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对财务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准确提供可利用数
据。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维护、扩展升级、病毒防控与查杀、数据备份,无权进行具体业务操作。系统维护包括日常维护、异常维护以及适应业务需要的扩充性维护。
第三章 操作及权限管理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使用财务信息系统,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删除操作,不得修
改软硬件环境配置,不得删除机内软件及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定期修改密码并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严禁在财务专网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 U 盘、移动硬盘、光盘等,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的各种存储,如有必要,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在财务专网内使用。
第四章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是指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介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十四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数据的日常备份应采取本地计算机和外部介质双重备份的方法,每日至少备份一次。
第十六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要保存双备份,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导致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七条
信息化会计档案的保管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至少备份两份,在不同地点保存。
第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档案的使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1]2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