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 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 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 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学校聘用人员。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
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学校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办理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大支行)。公务卡按照“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审批、代理银行发放、个人启用公务卡”的流程办理,由计划财务处向发卡行申办。
(二)公务卡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办理银行还款手续,否则由此产生透支利息及手续费等由持卡人承担。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毁损,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并通知计划财务处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五)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信用额度一般为人民币5万元。持卡人如需调整信用额度,可向发卡银行申请,由发卡银行审批后调整。
(六)持卡人因调离、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校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结清余款并到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湖南省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以及 2 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 POS 消费凭条或付款记录等单据。
(三)以下情形可不使用公务卡,但原则上不能使用现金结算:
1.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条件的人员产生的费用;
2.因情形特殊不具备刷卡条件,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费用;
3.在国外发生的、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一)公务卡消费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断账日为每月 1 日,还款日为每月 25 日,公务卡免息期最长 56 天,最短 25 天。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5〕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