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预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学校年度预算所有资金,聚焦覆盖面广、持续时间长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监控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制定工作,组织学校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监控和评价,编报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负责预算绩效监控结果、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工作。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监控和评价,汇总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绩效自评报告,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条 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监控和自评,并撰写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审计监督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确定绩效总体目标、制定绩效指标体系及指标值。
第九条 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三大类。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应预算执行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的过程。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批复下达。
第四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已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对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存在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与应用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支出的效率性、经济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计划财务处编制上报学校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资金优先保障,对预算绩效评价一般的资金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调减预算或暂缓安排。
第六章 预算绩效公开与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和效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学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