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针对学校已出台的《湖南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自驾车出差,在科研任务开展过程中,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必须自驾车前往的,应填写《湖南大学自驾车出差审批单》,由出差人员说明具体研发项目、到达目的地、所办具体事项并签字,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条 自驾车出差的,经费报销按以下要求执行:
1.能完整提供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住宿费的,按《湖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凭票报销,给予伙食补助,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2.因无法提供过路费、住宿费等相关票据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可凭票报销燃油费,报销上限为课题组成员每人每月1600元。
3.不再单独报销燃油充值卡费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