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管理岗位分工
第四条 货币资金岗位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 应加强银行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六条 银行票据、银行预留印鉴、银行支付盾、支付系统密码等应由二人分别保管。
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时,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对账工作;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工作。
第七条 办理存款、转款等资金调度业务时,经办人员应临柜办理。
第八条 应按月核对银行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由计财处、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第三章 银行账户与存款管理
第九条 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按规定办理备案、年检手续。
第十条 新开设银行账户须按程序经学校决策后,向教育部和财政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 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或竞争性方式。相关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资金存放工作。
第十三条 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时,应当在预测资金流量基础上,合理确定定期存款的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含)以内。
第十四条 资金校内调拨时,500万元(含)以下的,由计财处处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用款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有关支付凭证,经计财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逐级审批,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用款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应依据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确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定期检查国库集中支付额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向学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之外,零余额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八条 在实际使用资金时,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计划财务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