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好地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现将我校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收款方,对付款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一)我校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凡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付款单位为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均需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四)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须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
二、接收增值税发票
接收增值税发票是指我校作为付款方,收款单位向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我校可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款单位向校开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填写如下开票信息:
名称: 湖南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 430 104 444 885 399
地址、电话: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号,0731-88823905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长沙市湖南大学支行,593 757 349 624
上述开票信息可在财务处新版网站(http://jcc.hnu.edu.cn/)首页“开票信息”栏、微信公众号(hndxjcc)“功能服务”栏“学校信息”中查询。
(二)师生员工在接收收款单位向我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须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