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湘科发〔2021〕132号)和《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来源单位明确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内,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时,只列预算总额,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章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管理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四)科研绩效:是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的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五)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及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支出不设置科目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合理支出。
第六条 科研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科研绩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留用经费总额的25%;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科研绩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留用经费总额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科研绩效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留用经费总额的50%。如需提高额度,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提出调增比例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处审批。
第七条 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留用经费总额一定比例核定,管理费用核定比例如下表:
类型 |
项目实际留用经费 总额 |
学校 管理费 |
学院 管理费 |
系(所、室) 管理费 |
自然科学类 |
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
5% |
1.5% |
0.5%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 |
3% |
1.5% |
0.5%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2% |
0.5% |
0.5% |
社会科学类 |
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
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 |
5% |
1.5% |
0.5% |
学校没有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 |
3% |
1.5% |
0.5%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 |
2% |
0.5% |
0.5%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1% |
0.5% |
0.5% |
第三章 经费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经费来源单位有要求的,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研发工作,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支出等。
第九条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在项目验收时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验收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强化诚信建设。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建立与“包干制”配套的科研诚信评价考核制度。对于在各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使用经费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披露;对于违规使用经费的科研课题,进行重点检查与审核;对于承担科研课题的负责人,逐步建立完善其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审核,科研主管部门、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协同加强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以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20〕12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