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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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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22〕15 号)

2022-08-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和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经费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所、室)项目(课题)组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及科研经费政策宣讲、培训、咨询;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科研结题审计及横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项目增值税减免等。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项目资金外拨合同审批等工作;组织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以及科研诚信评价考核;配合计划财务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

(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等资产的配置、论证、使用安全、调拨、报废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并实时预警提醒;对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学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系(所、室)协助学院对科研活动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组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有要求应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列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为企业、个人和民间社团等非财政性资金的,列为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协议)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领来款,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收入入账。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可选择线上或线下开具票据。对横向科研经费,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代扣税费。需预借票据的,按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需申报免征增值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在开具发票前向学校科研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所需的房屋占用及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经费来源单位有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参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执行,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参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上述支出范围外,还可在合理金额内支出办公用品费、车辆维持费(燃油费、维修费等)、其他业务费等。

第十六条 科学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七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根据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的提取和分配使用,按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包干制管理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支出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管理费按照湖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规定提取。

第六章 预算制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算制管理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经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经费来源单位或者科研合作方。

对收入预算,除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包括单位自有资金、合同约定的合作单位配套经费等)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配套经费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不得虚假承诺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应确保自筹经费到位及单独专项核算。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来源单位管理办法或合作方要求编制支出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部分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按照经费来源单位和学校相关规定足额编制。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预算调整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由经费来源单位审批。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适用自然科学基金);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适用社会科学基金)。

(二)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增或设备明细有较大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学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业务费、劳务费预算。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社会科学类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

第七章 项目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对外合作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审核,确保科研经费外拨合同(协议)真实、规范和有效。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外拨业务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对于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明确的合作事项,经费外拨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主合同)未明确,但由于研究需要,经费拨付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含测试、化验、加工等),在签订合同前应履行如下程序: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并公示,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的,还需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需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经费外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以及省拨科研经费,所发生的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除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部分外,其余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学校,应按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并在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以及相关附件(如合同等)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代购设备严格按合同或预算执行。代购设备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签订,凭委托方的设备验收函或移交单,按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已故或被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根据人力资源处的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所有在账经费报销,待办妥相关手续,并经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再重新启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应根据经费来源单位要求,必要时完成项目经费决算工作。有合作单位的,应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的决算报告,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项目结题报告由科研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对经费来源单位要求进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的,由项目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优先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支出。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制度,计划财务处、科研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和学院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实现项目经费的全过程管理。除涉密信息外,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结题审计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经费来源单位、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奖惩机制。将科研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单位的年度考核。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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