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大财字〔202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进一步规范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3号)精神,结合《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9〕30号)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善条件专项”)用于支持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学校安排的其他此类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改善条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保障基本、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归口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安排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倡导厉行勤俭节约,建立节约型校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为改善条件专项的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排序与上报。
(二)组织协调教育部专家组对项目的评审、检查。
(三)拨付项目预算,定期通报并督促预算执行。
(四)组织协调项目预算调整决策、预算绩效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日常核算。
第五条 改善条件专项实行归口管理:
(一)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二)教学类设备购置等由教务处负责。
(三)文献资源购置等由图书馆负责。
(四)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
(五)基建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关系房屋主体结构变化的大型维修由基本建设处负责。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申报、论证及排序,编制项目文本及绩效目标。
(二)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预算执行。
(三)及时反馈项目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四)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改善条件专项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入库等工作,编制三年滚动规划。
第八条 入库项目按隶属关系分为三级:
(一)一级项目:中央财政依据二级项目批复的四大类项目,包括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
(二)二级项目:由三级项目汇总形成,并通过教育部评审的子项目。
(三)三级项目:项目需求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主要流程包括:
(一)项目申报:项目需求单位根据学校事业规划、重点支持方向及本单位实际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三级项目申请。
(二)项目论证:归口管理部门对三级项目进行论证,结合学校现有各类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存量和使用情况等,将通过论证的三级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二级项目库,于五月底前提交学校决策。
(三)项目评审:计划财务处按教育部当年评审要求,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完善二级项目申报文本,汇总报教育部评审。
(四)项目排序: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教育部评审结果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排序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项目排序方案于九月底前提交学校决策。
(五)项目实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建设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为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项目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跨一级项目四大类的调整须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一级项目四大类的类内调整,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四章 支出与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改善条件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的购置。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的建设。
第十二条 改善条件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改善条件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杜绝重复配置。使用改善条件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改善条件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厉行勤俭节约,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清洁环保能源开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改善条件专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改善条件专项执行实行序时考核,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于6月30日、9月30日、
12月25日分别执行完成当年预算额度的50%、75%、100%。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牵头组织改善条件专项学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执行单位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编制归口管理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计划财务处汇总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改善条件专项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按管理要求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采取调整和扣减当年预算、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