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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21〕28号)

2023-04-24    浏览量:[]

湖南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湖大财字202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各种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收费活动要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不含校办产业法人实体)。所有收费活动遵守“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收费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主要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并收取的费用。收费对象主要为在校各类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中学生、小学生、幼儿园入托幼儿等,以下统称学生)。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活动而收取的费用。收费对象主要为校内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所收费用应坚持自愿非营利性原则。

(三)代行收费是指为方便校内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收费对象主要为校内师生。所收费用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学校收费项目按管理层级分为3类:

(一)由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学费(含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资料翻译费、证卡补办费、资料复印费、刻录费、自助打印费、扫描费、洗衣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门票和讲解费、各类代收费等。

(二)由学校审批的项目。主要包括食堂餐饮费、体育场馆使用费、资料检索查新费、房屋租金等。

(三)由学校备案的项目。主要包括场地使用费、版面费、汽车检测费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收费工作。负责审议各类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收费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组织及管理收费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监察处是收费管理的监督部门,受理收费投诉,监督检查校内单位的收费管理工作及行为。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本单位收费管理的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收费工作,对本单位收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及备案

第十条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向计财处提出申请,报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由学校审批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向计财处提出申请,报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按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由学校备案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向计财处备案后,按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审批或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流程等;

(二)项目成本测算;

(三)其他单位或社会同类服务的价格参考;

(四)收费的必要性和所收费用的支出安排建议。

 

第五章  收费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各单位坐收坐支、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等私设小金库行为。

各单位收费都必须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湖南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涉税收入应依法纳税,相关税费由各收费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收费单位自行建立的线上收费系统,经计财处备案验收后,方可正常开放使用。

第十七条 凡需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应当以合适方式在显著位置做好相关工作,如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及网络等方式公示收入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未经公示不得收费。收费公示应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收费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对全校的收费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查处。

第十九条 各收费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工作。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收费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

(二)未经审批,自行变更收费标准,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自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

(四)对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入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

(六)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收费法定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对于不及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收费单位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催缴,确保学校收入应收尽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必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后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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