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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与收益分配细则(试行)(湖大财字〔2021〕29号)

2023-04-24    浏览量:[]

湖南大学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与收益分配细则(试行)

湖大财字〔2021〕29号

第一 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行为,维护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湖南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学校以职务成果为资本依法设立公司或入股已有公司的行为,上述公司简称“科技”;“股权”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学有的股权;“收益分配”是指对学校所持股权获得收益后的配。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计划财务(以下简称“计财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及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资办负责股权管理及收益分配的统筹协调和监管,时向国资委汇报有关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股权的账务管理、收益收缴及分配落实;

(三)资产公司负责股权的经营管理和收益上缴;

(四)校办公室负责校名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审批工作。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学校在科技公司的股权,依公司法、学校有关规定及资产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投后管理职责,促进科技公司健康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国资办将学校在科技公司持有的股权纳入国资监管体系

第六 科技公司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冠用“湖南大学”“湖等字样;确需使用的,须按程序提交学校决策。一旦学校股权退出后,相应授权同步终止。

资产公司加强对科技公司的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公司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科技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及重大事项等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学校报。

第八 股权原则上应在5年之内择机退出。资产公司定期技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并完善股权退出机制,股权退出需按程序提交学校决策。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资产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股权退出要严格遵循国家政策规定,根据情况采取市场交易、减资退出、非公开协议转让、清算注销以及无偿转等方式进行。

股权所获得的分红、转让、退出等收益,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全部归属学校

十一 学校取得的收益由计财处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50%奖励成果完成学院或研究机构,用于科技研发、成果


、学科建设等工作;11.25%留归资产公司;其余纳入学校预算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完成人一般不得在科技公司兼职,确需职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提出申请。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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