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湖大财字〔202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理顺校院两级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激发办学活力,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湖南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学院、机关部门、直附属单位等。
第三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按权责对等原则明确经济管理责任。收入全部留存学校的,其成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收入按比例分配给相关单位的,其成本支出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章 教育服务收入
第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学校全额留存。
第六条 2017级以前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收入,20%学校留存,80%分配给相关学院;2017级(含)以后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学费,40%学校留存,60%分配给相关学院。学院分配部分中20%列入发展基金。
第七条 同等学力申请研究生学位培养费,30%学校留存,70%分配给相关学院。学院分配部分中20%列入发展基金。
第八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入,20%学校留存,80%分配给留学中心。
第九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收入(2021年已停招),25%学校留存。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为主的,65%分配给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10%分配给相关学院;以相关学院为主的,65%分配给相关学院,10%分配给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学院分配部分中20%列入发展基金。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类收入,18%学校留存,18%列为相关学院发展基金,其余扣除培训直接成本后,结余的40%列入相关学院发展基金,60%由相关学院自主决定,可列入学院奖酬福利基金。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培训收入,40%学校留存,60%分配给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分配部分中10%列入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试报名费收入,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或合同支付外单位经费后余额部分10%学校留存,90%分配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组织考试的成本支出,不得开支编制内人员的年终绩效。
第三章 技术服务收入
第十三条 资料翻译费、认证服务费收入,30%学校留存,70%分配给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查询检索费收入40%学校留存,60%分配给图书馆。
第十五条 汽车检测费收入50%学校留存,50%分配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其他服务收入
第十六条 体育场馆收入全额分配给体育学院。80%列入场馆维护费,20%列入日常运转费。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50%学校留存,50%分配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分配部分中40%列入信息化建设专项,60%列入日常运转费。
第十八条 停车费收入,5%学校留存,95%分配给保卫部。保卫部分配部分中40%列入校园安全治理建设专项,60%列入日常运转费。
第十九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学校全额留存。需要上门收取的周转房租收入,按不超过实际收取收入30%的比例列入房产管理处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图书滞纳金收入,20%学校留存,80%分配给图书馆。
第二十一条 版面费及审稿费收入,全额分配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收入,5%学校留存,95%分配给相关单位。会议费年度结余列入相关单位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类委托考试组考费收入,20%学校留存,80%分配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分配部分主要用于组织考试的成本支出, 不得开支编制内人员的年终绩效。
第二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收入,全额分配给相关学院。
第二十五条 上述未包含的其他各类服务收入,学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报学校审批后分配。
第五章 校办企业收益与资源占用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规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利润基数的10%上缴中央财政国有资本收益金;同时依据公司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年度预算向学校上缴各校办企业收益。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使用学校房屋、设备、水、电等资源,按相关规定缴纳资源占用使用费。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时足额返还学校垫付的校办企业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会会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公积金、失业保险费等。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及处置等,须经学校批准,取得的相应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分配如下:
校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全额分配给分析测试中心,分配部分中60%列入仪器设备建设基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40%列入中心维护费,用于实验耗材购置、仪器设备维护、水电费等日常运转开支。
院级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全额分配给相应的学院、实验室、中心,分配部分中40%列入仪器设备维修基金。
独立机组(课题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全额分配给独立机组(课题组),用于购买及维护仪器设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收入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分配收入中留取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本办学条件改善等,不得用于开支除人才队伍建设以外的人员经费、招待费、汽油费和通行费等。
第三十四条 科研事业收入,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捐赠、赞助收入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各类涉税经济收入,按入账收入进行分配,税费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湖南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20〕2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同时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经济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