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捐赠配比资金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湖大财字〔2023〕1号
为拓宽学校办学资金来源,调动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的捐赠资金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学校的、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
第二条 指定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各类社会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教育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设立捐赠配比资金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门用于对学院进行奖励。
第四条 配套奖励与支出范围
(一)获得中央财政配比的捐赠资金,对学院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所获得中央财政配比资金的20%。
(二)各学院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调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绩效挂钩,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上级要求对获得配比的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自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配比政策的捐赠资金所涉及的奖励金额予以全额扣减。
第六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捐赠资金配套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湖大财字〔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