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新政策将执行综合税制,按年计税,并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费用进行扣除,实行全员全额预扣预缴、汇算清缴。
目前,已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的老师,在2019年1月工资中已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建议各位老师在2月25日前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APP),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并在选择申报方式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单位申报)”,计财处将统一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数据,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抵扣。1-2月工资中不含专项附加扣除优惠的,将在3月工资中补扣,不影响全年实际纳税额。
如果选择自行申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月8日